(2007)临罗民一初字第1713号
裁判日期: 2007-12-2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刘建与臧德星、张继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臧德星,张继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临罗民一初字第1713号原告刘建,男,197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临沂市罗庄区人。被告臧德星,男,197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临沂市兰山区人,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张继贵,男,成人,汉族,山东省苍山县人,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与被告臧德星、张继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建于2007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建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340元、减半收取717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2170元,由原告刘建负担。审判员 张 峰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董明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