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绍民二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07-12-21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浙江振越进出口有限公司与宜兴保利服饰有限公司、香港天元贸易国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振越进出口有限公司,宜兴保利服饰有限公司,香港天元贸易国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142号原告浙江振越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安昌镇长乐村。法定代表人濮坚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孙树宁,浙江明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宜兴保利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屺亭镇化学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戴锡平,总经理。被告香港天元贸易国际有限公司。住所地unitd10/fchinaOverseasBldg139HennessyRdWanchai。法定代表人PxDai,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振越进出口有限公司诉被告宜兴保利服饰有限公司、香港天元贸易国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期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伟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易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