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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绍中民二终字第503号

裁判日期: 2007-12-20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周文江与邵海江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邵海江,周文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中民二终字第5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邵海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文江。委托代理人:王国恩。上诉人邵海江为与被上诉人周文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07)绍民二初字第10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于2007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邵海江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邵海江撤回上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58元,减半收取2529元,由上诉人邵海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志萍代理审判员  董 伟代理审判员  周吟春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芝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