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绍中民二终字第503号
裁判日期: 2007-12-20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周文江与邵海江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邵海江,周文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中民二终字第5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邵海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文江。委托代理人:王国恩。上诉人邵海江为与被上诉人周文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07)绍民二初字第10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于2007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邵海江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邵海江撤回上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58元,减半收取2529元,由上诉人邵海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志萍代理审判员 董 伟代理审判员 周吟春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芝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