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绍民一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07-12-20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浙江中青建设有限公司与浙江中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中青建设有限公司,浙江中安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一初字第48号原告浙江中青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闻惠良。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蔡乐平。被告浙江中安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忠安。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中青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中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浙江中青建设有限公司于2007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中安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中青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中安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中青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中安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358元,减半收取计11,67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6,679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苗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雪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