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莲民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07-12-2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莲民初字第33号原告孙某某。被告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07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寇永利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铁文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