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余法执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07-12-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温兰兰、刘年发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兰兰,刘年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余法执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温兰兰,女,汉族,1970年12月25日生,江西省大余县人,务农,住大余县。被执行人:刘年发,男,1969年9月5日生,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务农,住江西省大余县。本院于2007年06月2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兰兰与刘年发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赣刑一终字第8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案款人民币5.46288万元,承担执行费人民币719.43元。尚有人民币5.46288万元未执行,我院经过“四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并限制高消费等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邹隆华审 判 员 王有为审 判 员 廖达伟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谢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