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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绍民二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07-12-20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绍兴市德佳润滑油有限责任公司与绍兴县广佳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德佳润滑油有限责任公司,绍兴县广佳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135号原告绍兴市德佳润滑油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国富。被告绍兴县广佳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阿根。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德佳润滑油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绍兴县广佳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绍兴市德佳润滑油有限责任公司于2007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绍兴市德佳润滑油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市德佳润滑油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20元,减半收取4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关水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