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07-12-20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杭州融众担保有限公司与郑惠伟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融众担保有限公司,郑惠伟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46号原告杭州融众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小青。委托代理人夏海超。被告郑惠伟。本院于2007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杭州融众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郑惠伟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何亦波独任审判,在审理中查明,被告郑惠伟已于2005年9月4日死亡。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杭州融众担保有限公司在提起本案诉讼时,被告郑惠伟已经死亡,被告主体资格已经消灭,故原告杭州融众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立案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杭州融众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亦波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姜 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