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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雁民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07-12-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徐户县与吕润元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户县,吕润元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177号原告徐户县,男,汉族,1971年2月23日出生,现住本市雁塔区。委托代理人李铁蛋,男,汉族,1978年5月25日出生,无业,住本市雁塔区。被告吕润元,男,汉族,1968年8月18日出生,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户县与被告吕润元建房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户县于2007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户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周庆华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万 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