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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兴民初字第00589号

裁判日期: 2007-12-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平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兴民初字第00589号原告平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李某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平某某于2007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平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平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晨毓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肖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