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越刑初字第837号
裁判日期: 2007-12-19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金雪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雪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7)越刑初字第837号公诉机关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雪,;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7年8月10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看守所。辩护人金立君。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绍越检刑诉字(2007)7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雪犯诈骗罪,于2007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家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雪及其辩护人金立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12月至2007年5月间,被告人金雪以帮被害人陈某找关系安排工作需送礼为由多次实际骗得被害人陈某、罗某夫妇的钱物合计价值人民币38136元;又谎称有关系可以优惠买到绍兴市区迪荡新城住宅楼的房子,从被害人陈某、罗某夫妇处骗得人民币200000元。2007年8月9日,被告人金雪被抓获,案发后,大部分赃款未被追回。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或出示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取款清单、情况说明、涉案赃款、赃物照片、到案经过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金雪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金雪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表异议,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金立君提出被告人金雪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能自愿认罪,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追回了部分赃款物,诈骗所得财物并未全部用于挥霍,诈骗对象具有特定性,故被告人金雪犯罪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请求对被告人金雪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金雪与被害人陈某、罗某夫妇系邻居。2006年12月至2007年5月间,被告人金雪以帮被害人陈某找关系到绍兴市招投标中心工作需送礼为由多次骗得被害人陈某、罗某夫妇的钱物合计价值人民币43436元,具体为:6000元、2800元、1080元及中华香烟2条(价值人民币900元)、6000元、8000元、2000元、2000元及中华香烟2条(价值人民币900元)、3000元、2800元、价值人民币2676元的燕窝及茅台酒各2瓶、2680元、2600元。期间,为骗取被害人陈某、罗某夫妇的信任,被告人金雪又以绍兴市招投标中心的名义往陈某的中国建设银行卡中打入“工资、福利”计5300元。被告人金雪从中实际骗取钱物合计价值人民币38136元。2007年5月,被告人金雪获悉被害人陈某、罗某夫妇想买绍兴市区迪荡新城住宅楼的房子,便谎称有关系能以优惠价买到房子。5月20日,被告人金雪以购房需交定金为由从被害人陈某、罗某夫妇处骗得人民币160000元。5月23日,被告人金雪再次以停车位需交定金为由从陈某、罗某夫妇处骗得人民币40000元。综上,被告人金雪实际从被害人陈某、罗某夫妇处骗得钱物合计价值人民币238136元。2007年8月9日下午,被告人金雪在绍兴市区亚都大酒店被被害人发现后扭送至公安机关。案发后,大部分赃款未被追回。以上事实,由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陈某、罗某陈述证实,其二人与被告人金雪系邻居,2006年12月至2007年5月间,金雪以找关系帮陈某到绍兴市招投标中心工作需送礼为由,从其夫妇处先后骗得财物具体为:6000元、2800元、1080元及2条中华香烟等物、6000元、8000元、2000元、2000元及中华香烟2条、3000元、2800元、茅台酒及燕窝各2瓶、2680元、2600元。金雪为取得其夫妇信任,还在2007年3、4月份为陈某办了1张建行卡,说是招投标中心的工资卡,每月有2000元钱打入,打了3次。2007年5月,金雪称她认识开发迪荡新城房产公司的老总,可以为其夫妇买到优惠价的房子,其夫妇去看房后觉得太贵不打算买了。5月20日,金雪说房子已联系好,其中1套100平方米左右,房价48万元,另1套要50万元,如果要买就得每套先交定金80000元。其夫妇商量后,认为价格可以,想自已买1套,罗某的弟弟买1套,所以就往金雪的中国银行帐户上汇了23×××00元(包括其夫妇出借给金雪的70000元)。第二天,金雪又说迪荡新城的停车位要40000元1个,但要交定金每个车位20000元,所以,其夫妇又给了金雪40000元。总之,共被金雪骗了现金350000左右,还有燕窝、茅台酒等物,在8月10日,金雪退还给其夫妇现金30000元。被害人罗某记录其给被告人金雪款物的清单印证了上述内容。2、证人董某甲证言证实,其是被告人金雪的丈夫,与被害人陈某、罗某夫妇是邻居。2006年12月开始,金雪提出可以通过她同学曹某的关系帮陈某到绍兴市招投标中心工作,但要送礼。此后,便以疏通关系、转档、办劳保手续等理由一次又一次向陈某要钱物,数额从2000元到6000元不等,约有60000元左右。2007年5月,其妻子金雪骗陈某夫妇说她认识迪荡世贸中心一个房产公司的副总,可以以优惠价买到房子,陈某夫妇相信后表示要买2套,金雪就说每套房子要交定金80000元,陈某夫妇就给了160000元,后金雪又以买车位的名义向陈某夫妇骗了40000元。另外,其与金雪还向陈某夫妇以做生意及买房为由借过20000元和70000元。上述钱物除部分还债,其他的用于日常开支了。3、证人王某证言证实,2006年4、5月份,被告人金雪通过她丈夫董某甲向其借人民币35000元,年息3分,到2007年4、5月份归还。4、证人董某乙证言证实,其阿婆董云珍曾于2006年3、4月借钱给董某甲他们,利息是2分还是3分不清楚,在2007年4、5月归还的。5、证人陶某证言证实,2006年3月开始,董某甲陆续向其或通过其担保向别人借钱十来次,经其手的有43000元,利息有2分也有3分的,到2007年5月份董某甲来归还时本息有57000元左右,60000元不到。5、证人曹某证言证实,其是绍兴市招投标中心的工作人员,和金雪是同学,但关系一般,已有二三年没有联系了。6、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涉案赃物的价值。7、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行出具的银行存取款清单证实,2007年5月20日,被告人金雪的中国银行借记卡中分2次汇入人民币80000元和150000元,此后陆续取出。8、由董某甲、金雪出具的借条、收条各2份证实,金雪、董某甲于2007年1月曾向陈某、罗某借过人民币20000元,于5月20日借过70000元;金雪于2007年5月20日收取罗某的房屋定金160000元,于5月23日收取车位定金40000元。9、由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金雪曾往被害人陈某的建设银行卡上打入人民币5300元,款项已由陈某取走。10、搜查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赃款、赃物照片及证人金某的证言证实,从被告人金雪处扣押的下列物品已由被害人陈某收取。具体为:LV拎包2只、LV皮夹1只、富士相机1只、供销超市购物券5张(面值50元/张)、人民币100元、安儿乐900ml奶粉5瓶、DUKE金笔1支、同仁堂燕窝2瓶、西门子冰箱1只、组装电脑1台、亚都大酒店会员卡(内含资费2600元)、松下洗衣机1只、松下微波炉1只、恒源祥羊毛被1床、艾美特暖风机1只、清华紫光U盘1只、贵州茅台酒2瓶、海信电视机1台、格力空调1只、家俱1套、伊莱克斯冰箱1只、床1张、席梦思1张、春兰空调1只、SOCEGO18寸彩电1台、电视机1只、美的电风扇1把、饮水机1只、三星手机1只、诺基亚手机1只、UT726手持电话1只。11、由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治安警察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07年8月9日,被害人陈某、罗某将被告人金雪扭送至该大队。被告人金雪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所供与以上证据能互相印证。本院认为,被告人金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金雪到案后交待态度较好,系初犯,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金雪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金立君提出被告人金雪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能认罪,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追回了部分赃款物,请求对被告人金雪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辩护人金立君提出被告人金雪犯罪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的意见,经查,被告人金雪虚构事实,骗得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大部分用于归还个人所举之债、购买高档奢侈用品及游玩等,并导致大部分的赃款未能退赔,犯罪的主观恶性大,辩护人该意见与事实和法律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金雪在案发后未退赔全部赃款,可酌情对其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故意伤害、盗窃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金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0七年八月十日起至二0一八年二月九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赃款赃物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陈继瑞审判员 虞 斌审判员 傅莹莹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佳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