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善刑初字第470号
裁判日期: 2007-12-19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黄某、李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李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7)善刑初字第47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农民。2007年8月31日因本案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农民。2007年8月31日因本案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浙善检刑诉(2007)4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李某犯诈骗罪,于2007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朱聚红、杭璐东出庭支持公诉,两被告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7年8月25日上午,被告人黄某、李某至嘉善县西塘镇新胜村厍浜大桥东堍,由黄某假装丢钱,李某假装捡钱的方式,对刘碧英实施诈骗。被害人刘碧英为了证明自已的清白,从家中取来其本人的邮政储蓄存折一本,由被告人黄某给朱继吉(另案处理)打电话,朱继吉则冒充邮政储蓄所工作人员,骗取刘碧英存折密码。后被告人黄某谎称要带一个人去向老板有个交代为由,与李某带着刘碧英的一部LC手机(价值人民币378元)及存折离开。随后,两被告人至西塘镇下甸庙邮政储蓄所取走刘碧英存折内的现金6000元。上述事实,两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对指控的事实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碧英的陈述及辩认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取款凭单、扣押物品清单、电话查询单、情况说明、物价鉴定书、照片及出示的诈骗时所使用的人民币100元和冥币68张,两被告人被抓获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637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案发后,两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非法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64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即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8月31日起至2008年4月30日止)。二、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64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即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8月31日起至2008年4月30日止)。三、扣押的人民币100元、冥币68张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宋胜华人民陪审员 曹少彰人民陪审员 何全观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曹 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