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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绍民一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07-12-19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戴华根与绍兴县洁圣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华根,绍兴县洁圣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一初字第51号原告戴华根。被告绍兴县洁圣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吉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戴华根诉被告绍兴县洁圣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戴华根于2007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戴华根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华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戴华根负担。审判员  屠国均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 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