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绍民二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07-12-19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杭州明发纺织有限公司与绍兴县智洋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明发纺织有限公司,绍兴县智洋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137号原告(反诉被告)杭州明发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建刚。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方国兴。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叶一春。被告(反诉原告)绍兴县智洋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国光。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魏德祥。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杭州明发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绍兴县智洋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杭州明发纺织有限公司于2007年12月18日、被告(反诉原告)绍兴县智洋纺织品有限公司于2007年12月19日分别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及反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杭州明发纺织���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县智洋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起诉;二、准许被告绍兴县智洋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对原告杭州明发纺织有限公司的反诉。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2,710元,减半收取1,35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170元,合计2,525元,由原告杭州明发纺织有限公司负担;本案反诉案件受理费1,343元,减半收取672元,由被告绍兴县智洋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钱峰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易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