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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新民初字第504号

裁判日期: 2007-12-1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伦新发与被告伦新宝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伦新发,伦新宝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新民初字第504号原告伦新发,男,194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西安印钞厂干部。被告伦新宝,男,1956年3月8日出生,汉族,西安国棉五厂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伦新发与被告伦新宝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伦新发于2007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伦新发撤回起诉。诉讼费348元由原告伦新发承担。代理审判员  左立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战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