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新民初字第504号
裁判日期: 2007-12-1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伦新发与被告伦新宝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伦新发,伦新宝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新民初字第504号原告伦新发,男,194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西安印钞厂干部。被告伦新宝,男,1956年3月8日出生,汉族,西安国棉五厂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伦新发与被告伦新宝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伦新发于2007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伦新发撤回起诉。诉讼费348元由原告伦新发承担。代理审判员 左立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战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