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7)淳民一初字第1705号

裁判日期: 2007-12-19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周红权与李小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红权,李小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淳民一初字第1705号原告周红权。委托代理人郑万穗。被告李小斌。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红权诉被告李小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已和解为由,于2007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红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周红权负担。审判员  詹鹏飞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清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