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淳民一初字第1705号
裁判日期: 2007-12-19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周红权与李小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红权,李小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淳民一初字第1705号原告周红权。委托代理人郑万穗。被告李小斌。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红权诉被告李小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已和解为由,于2007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红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周红权负担。审判员 詹鹏飞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清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