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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绍民二初字第1682号

裁判日期: 2007-12-19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浙江绍兴昕欣纺织有限公司与嵊州市盛林纺织贸易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绍兴昕欣纺织有限公司,嵊州市盛林纺织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民二初字第1682号原告浙江绍兴昕欣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安昌镇汽车站东侧。法定代表人濮黎明,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楼东平,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蔡炎炯,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嵊州市盛林纺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谷来镇九里斜村办2楼,现所在地嵊州市甘霖镇苍岩村。法定代表人成建林,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申铁旗,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丁士聚,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绍兴昕欣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嵊州市盛林纺织贸易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绍兴昕欣纺织有限公司于2007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嵊州市盛林纺织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系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绍兴昕欣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16元,减半收取计55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620元,合计117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卫星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陈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