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绍刑初字第840号
裁判日期: 2007-12-17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张国苹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苹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7)绍刑初字第840号公诉机关绍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国苹。2007年7月28日被公安机关留置盘问,因涉嫌犯盗窃罪于同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县看守所。绍兴县人民检察院以绍县检刑诉(2007)7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国苹犯盗窃罪,于2007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春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国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07年7月28日12时许,被告人张国苹窜至绍兴县柯桥街道中国轻纺城西市场文明街一号门市部附近,趁四周无人之际,窃得张某打好的布包一个,内有白色贡缎3匹,红、蓝、灰、米色纱卡布各1匹。经估价,涉案布匹共计价值人民币4,825.23元。2、2007年7月28日12时许,被告人张国苹窜至绍兴县柯桥街道中国轻纺城天汇广场A区1084号门市部门口,趁四周无人之际,窃得贾某打好的布包一个,内有针织印花布料共9匹。经估价,涉案布匹共计价值人民币5,305.50元。3、2007年7月28日12时许,被告人张国苹窜至绍兴县柯桥街道中国轻纺城精品广场三区一幢5号门市部门口,趁四周无人之际,窃得田某放着的弹力色丁布1匹。经估价,涉案布匹价值人民币681.03元。4、2007年7月28日12时许,被告人张国苹窜至绍兴县柯桥街道中国轻纺城天汇广场A区1108号门市部门口,趁四周无人之际,窃得袁某放着的全棉弹力纱卡布2匹、全棉弹力直贡布5匹。经估价,涉案布匹共计价值人民币8,222.95元.5、2007年7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张国苹窜至绍兴县柯桥联合市场西大门附近,趁四周无人之际,先后窃得陈某甲放着的布包一个、陈某乙放着的布包一个,包内分别有植绒布6匹、精纺布4匹。经估价,涉案布匹共计价值人民币15,238元。6、2007年7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张国苹窜至绍兴县柯桥联合市场中心广场南道附近,趁四周无人之际,窃得娄某放着的布包一个,内有浅灰色棉布7匹。经估价,涉案布匹共计价值人民币4,392.80元。当日傍晚,被告人张国苹因形迹可疑,且无法说明布匹来源,被公安机关盘查,并缴获涉案布匹,现已全部发还给失主。综上,被告人张国苹盗窃作案6次,涉案布匹合计价值人民币38,665.51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国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贾某、田某、袁某、陈某甲、陈某乙、娄某的陈述,证人金某、鲍某、吴某、伍某、刘某的证言及吴某、伍某的辨认笔录,相关布匹材料,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作案地点、赃物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国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方法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张国苹归案后自愿认罪,且赃物已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国苹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七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二○一二年一月二十七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吴秀智审判员 傅蓉蓉审判员 杨 林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