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兴执字第950号
裁判日期: 2007-12-17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徐国强与王顺国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兴执字第950号申请执行人徐国强。被执行人王顺国。申请执行人徐国强与被执行人王顺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25日作出的(2007)兴民一初字第3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07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顺国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07)兴执字第95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武辉执行员 韦国强执行员 李建中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陶民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