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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长执字第679号

裁判日期: 2007-12-1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韩玉琴与韩卫元其他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长执字第679号申请执行人韩玉琴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长民初字第76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7年8月13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韩卫元已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市中院已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07)长民初字第761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方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