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乐执字第1430号
裁判日期: 2007-12-10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昌乐县农村信用社平原信用社与赵书刚、昌乐县红河镇店子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昌乐县农村信用社平原信用社,赵书刚,昌乐县红河镇店子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乐执字第1430号申请人昌乐县农村信用社平原信用社。法定代表人葛继顺,主任。被执行人赵书刚。被执行人昌乐县红河镇店子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江元勋,主任.上列当事人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5月15日审结,该案(2007)乐唐民一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现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别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昌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乐唐民一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金兴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马常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