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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长执字第594号

裁判日期: 2007-12-1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杨秀梅与常斌智、李年年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长执字第594号申请执行人杨秀梅与被执行人常斌智、李年年人身损害赔偿执行一案,本院(2007)长民初字第3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秀梅于2007年8月5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常斌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年年生活困难,既无实际执行能力,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7)长民初字第354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樊宝卫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杨欣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