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北执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07-12-1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孟爱英、寿瑞安与史麦旺刑事附带民事人身伤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爱英,寿瑞安,史麦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北执字第87号申请执行人孟爱英,女,1965年9月生,汉族,住安阳市。申请执行人寿瑞安,男,1964年2月生,汉族,住安阳市。被执行人史麦旺,男,1957年4月生,汉族,住安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孟爱英、寿瑞安申请执行史麦旺刑事附带民事人身伤害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史麦旺已被执行死刑,申请人又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06)安少刑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率。审判长 李西锁审判员 郭永革审判员 ��松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徐海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