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绍民二初字第1813号
裁判日期: 2007-11-07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陈传金与陶国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传金,陶国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民二初字第1813号原告陈传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蔡炎炯。被告陶国兴。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传金诉被告陶国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传金于2007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传金撤回对被告陶国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刁学伟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沈森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