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7)绍民二初字第1813号

裁判日期: 2007-11-07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陈传金与陶国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传金,陶国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民二初字第1813号原告陈传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蔡炎炯。被告陶国兴。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传金诉被告陶国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传金于2007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传金撤回对被告陶国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刁学伟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沈森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