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绍中民一终字第876号
裁判日期: 2007-11-07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傅孝苗与诸暨市诚信石英砂厂、浙江省诸暨市直埠石英砂厂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诸暨市诚信石英砂厂,傅孝苗,浙江省诸暨市直埠石英砂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中民一终字第8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诸暨市诚信石英砂厂。负责人傅冠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傅孝苗。原审被告浙江省诸暨市直埠石英砂厂。法定代表人傅万根。上诉人诸暨市诚信石英砂厂因其他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诸暨市人民法院(2007)诸民一初字第31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中上诉人诸暨市诚信石英砂厂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诸暨市诚信石英砂厂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诸暨市诚信石英砂厂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诸暨市诚信石英砂厂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伯军审 判 员 陈哲宇代理审判员 金湘华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七日书 记 员 许华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