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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雁民初字第2876号

裁判日期: 2007-11-07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贺文伟与西安妙街商贸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文伟,西安妙街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雁民初字第2876号原告贺文伟,男,汉族,1968年9月28日出生,现住西安市雁塔区。委托代理人陈灏,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妙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中路98号西北文化艺术大厦二楼。法定代表人李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文伟与被告西安妙街商贸有限公司返还协议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文伟于2007年10月22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贺文伟的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法予以准许。据此,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文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判员  关宝年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赵永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