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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新民初字第3289号

裁判日期: 2007-11-0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闫俊贤与被告陕西瑞姆路德中央空调销售有限公司劳务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俊贤,陕西瑞姆路德中央空调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新民初字第3289号原告:闫俊贤,男,1958年4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周玮,陕西省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陕西瑞姆路德中央空调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南新街27号富凯大厦B座803室。法定代表人:王照华,总经理。在本院审理原告闫俊贤与被告陕西瑞姆路德中央空调销售有限公司劳务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闫俊贤于2007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俊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王沧石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七日书 记 员  杨 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