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长执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07-11-0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王佳豪与吴艳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佳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长执初字第7号申请人王佳豪。法定代理人王虎,系申请人之父。申请人王佳豪申请本院执行(2006)长民初字第1764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原告吴艳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170元(从2006年10月起支付,每半年给付一次)”所确定的给付内容。本院认为:申请人一王佳豪不是本院(2006)长民初字第1764号民事判决书的当事人,其无权申请该判决书所确定的当事人应履行的给付义务,对其申请应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王佳豪要求执行本院(2006)长民初字第1764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申请。本案执行费免交。执行员 杨建辉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杨欣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