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越刑初字第736号
裁判日期: 2007-11-07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陶望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望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7)越刑初字第736号公诉机关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陶望,;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7年8月6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看守所。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绍越检刑诉字(2007)7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望犯抢劫罪,于200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金妙绘,被告人陶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07年7月27日晚上,被告人陶望在绍兴市区人民路九佰碗锦莲花酒店附近,采用持刀威胁等方法,劫得被害人张某的价值人民币1444元的三星E900移动电话机1只。后被告人陶望将移动电话机以人民币580元的价格销售给宇光通讯器材商店。2、2007年7月28日晚上,被告人陶望在绍兴市区仓桥直街老年大学附近,采用持刀威胁等方法,劫得被害人姚某的人民币190元,价值人民币1064元的天语A612移动电话机1只,价值人民币437元的雷达牌女表1只,白金750戒指1只(无法估价)。后被告人陶望将移动电话机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销售给手机梦工厂绍兴店,将戒指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销售给老作坊调剂店。3、2007年7月29日晚上,被告人陶望在绍兴市区胜利路和黄花弄的交叉口,采用持刀威胁等方法,劫得被害人杨某的人民币500元,价值人民币2869元的诺基亚N73移动电话机1只,价值人民币4822元的黄金项链1条。后被告人陶望将黄金项链以人民币3520元的价格销售给绍兴市区鲁迅中路一打金店。4、2007年7月30日晚上,被告人陶望在绍兴市区望春桥附近,采用持刀威胁等方法,劫得被害人封某的人民币100元,价值人民币1735元的三星X828移动电话机1只。后被告人陶望将移动电话机以人民币780元的价格销售给飞扬通讯二手机收购店。5、2007年7月31日晚上,被告人陶望在绍兴市区西咸欢河沿27幢南通道,采用持刀威胁等方法,劫得被害人沈某的人民币500元,价值人民币3058元的诺基亚N76移动电话机1只。后被告人陶望将移动电话机以人民币1380元的价格销售给飞扬通讯二手机收购店。6、2007年8月1日晚上,被告人陶望在绍兴市区新建路断河头一小巷子,采用持刀威胁等方法,劫得被害人卜某的人民币15元,价值人民币750元的诺基亚7260移动电话机1只,白金750项链1条(无法估价)等。后被告人陶望将移动电话机以人民币360元的价格销售给手机梦工厂绍兴店。综上,被告人陶望抢劫作案6次,钱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7584元。2007年8月6日中午,被告人陶望在绍兴市区火车站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价值人民币11970元的赃款、赃物被追回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陶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姚某、杨某、封某、沈某、卜某陈述,证人洪某、金某、任某、俞某,高鹏、钱广瑜、黄命忠、何剑扬等证言,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刑事案发报告单,发票,帐单,抓获经过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持刀威胁等方法,当场强行劫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的部分赃款赃物未被追回,可酌情对被告人陶望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陶望因抢劫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较重的抢劫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同时鉴于被告人陶望能自愿认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据此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陶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0七年八月六日起至二0一八年八月五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赃款人民币5614元及非法所得款人民币7020元,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沈 岚审判员 周春林审判员 徐 虹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陈佳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