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雁民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07-11-06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刘小峰与西安市雁塔区曲江街道办事处黄渠头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雁塔区曲江办事处街道黄渠头村第二村民小组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峰,西安市雁塔区曲江街道办事处黄渠头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雁塔区曲江办事处街道黄渠头村第二村民小组,山东天诚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雁民初字第88号原告刘小峰,男,197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委托代理人陈孝孝,男,194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西安市雁塔区黄渠头村二队农民,住。委托代理人李建中,北京市兆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雁塔区曲江街道办事处黄渠头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本市雁塔区曲江街办黄渠头村。法定代表人杨炳文,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张麦琴,陕西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雁塔区曲江办事处街道黄渠头村第二村民小组,住所地:本市雁塔区曲江街办黄渠头村。负责人苏佑奇,该村组组长。委托代理人路晓红,陕西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天诚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乙烯路289号。法定代表人管义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建刚,陕西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小峰与被告西安市雁塔区曲江街道办事处黄渠头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雁塔区曲江办事处街道黄渠头村第二村民小组、山东天诚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小峰于2007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小峰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小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 判 长 李 明人民陪审员 张发全人民陪审员 张建中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六日书 记 员 王小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