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雁民初字第1509号
裁判日期: 2007-11-03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谢根奇、谢忠奇等与谢奇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根奇,谢忠奇,谢宝珍,谢奇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雁民初字第1509号原告谢根奇,男,汉族,1942年12月14日出生,住咸阳市秦都区,陕西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退休职工。原告谢忠奇,男,汉族,194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宝鸡市石油机械厂退休职工。原告谢宝珍,女,汉族,195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本市。委托代理人谢宝珍,系谢根奇、谢忠奇之妹。被告谢奇生,男,194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根奇、谢忠奇、谢宝珍诉被告谢奇生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纠纷一案,三原告于2007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长 王立省审判员 周庆华审判长 郭军智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 王 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