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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灞民初字第1122号

裁判日期: 2007-11-03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和某甲与和某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某甲,和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灞民初字第1122号原告和某甲。委托代理人赵恩权,男,197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和某乙,西安市省建八公司退休职工。原告和某甲与被告和某乙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和某甲诉称,1995年其父在公证处立下遗嘱,百年之后,一层三间半的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至今一直居住在该诉争之房屋。1997年其父去世后,被告与原告为房屋所有权发生争议。现诉请法院判令其父和德州在西安市灞桥区十里铺街道办事处十里铺村292号付1号的房屋其中一层三间半归原告所有。本院认为,原告和某甲曾于2007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继承其父母遗产十里铺街道办事处十里铺村292号付1号的房屋三间半两层一座,经本院审理,于2007年9月13日作出(2007)124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故原告本次诉讼请求与(2007)1246号一案中诉讼请求重叠,属就同一事实的重复起诉,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原告诉讼请求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和某甲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75元,原告已预交,现全额退付,由本院退付原告175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小鹏审 判 员  屈 蓉代理审判员  杨 扬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三日书 记 员  冯薛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