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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灞民初字第1126号

裁判日期: 2007-11-03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王平材与西安市邮电局新筑邮电分局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平材,西安市邮电局新筑邮电分局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灞民初字第1126号原告王平材。被告西安市邮电局新筑邮电分局。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新筑镇。负责人(不详)原告王平材与被告被告西安市邮电局新筑邮电分局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平材诉称,2005年中级法院给其邮寄了一封挂号信,被告职工王伟未给其送到。原告经查询了解到,王伟将原告的信送到它人处。后信送至被告处时已开封。按规定私拆信件属违规行为。因此原告认为被告泄露其机密,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10000元。本院认为,本院向被告送达诉状副本时,按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找到被告经营场所,经询问原告诉称中的工作人员王伟,其称新筑镇未设邮电局,只有一间邮递员分发报纸的休息房间。我院告知原告提供被告的详细情况以及营业执照副本或经营场所,均无下文。综上,原告诉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平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全额退付,由本院退付原告5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小鹏审 判 员  屈 蓉代理审判员  杨 扬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三日书 记 员  冯薛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