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无民初字第740号
裁判日期: 2007-11-0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肖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无民初字第740号原告肖某某,女,住无为县。委托代理人刘阳,安徽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某,男,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某于2007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审判员 汪俊民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 钱杨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