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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无民初字第740号

裁判日期: 2007-11-0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肖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无民初字第740号原告肖某某,女,住无为县。委托代理人刘阳,安徽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某,男,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某于2007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审判员  汪俊民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  钱杨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