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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长执字第449-1号

裁判日期: 2007-11-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西安中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陕西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第四分公司、长安浐河景林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长执字第449-1号申请人西安中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第四分公司、长安浐河景林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6)长经初字第20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西安中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陕西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第四分公司在金融机构设立的存款账户予以冻结,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陕西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第四分公司在金融机构账户存款二十三万元予以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育民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选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