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善民一初字第1070号
裁判日期: 2007-11-28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王某与奚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奚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善民一初字第1070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李春芳(特别授权),男。被告:奚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奚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原告缓交),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洪 亮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俞洁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