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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善民一初字第1070号

裁判日期: 2007-11-28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王某与奚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奚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善民一初字第1070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李春芳(特别授权),男。被告:奚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奚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原告缓交),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洪 亮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俞洁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