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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阿民执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07-11-28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解世玉与湖北襄樊强盛汽车制动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解世玉,湖北襄樊强盛汽车制动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阿民执字第25-2号申请执行人解世玉,男,汉族。被执行人湖北襄樊强盛汽车制动器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贤慎,经理。本院于2006年8月30日作出的(2006)阿民执字第30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湖北襄樊强盛汽车制动器材有限公司在谷城县石花镇苍苔街2号厂房内的液压机3台(100吨,湖州机床厂)、四柱式液压机1台、打包机2台(开封生产),现因被执行人湖北襄樊强盛汽车制动器材有限公司已履行了本院作出的(2006)阿民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于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湖北襄樊强盛汽车制动器材有限公司在湖北省襄樊市谷城县石花镇苍苔街2号厂房内的液压机3台(100吨,湖州机床厂)、四柱式夜压机1台、打包机2台(开封��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阿尔斯坦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蔡 彦 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