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洛南法行非执字第08号
裁判日期: 2007-11-2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洛南县国土资源局与韩孟山土地行政处罚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洛南县国土资源局,韩孟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07)洛南法行非执字第08号申请人洛南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李学文,局长。被申请人韩孟山,男,汉族。申请人洛南县国土资源局于2007年11月5日向本院递交了申请书,申请执行其2007年7月24日作出的洛国土资监发(2007)59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同时提交了执行依据及其相关的证据材料。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中认定被申请人以修建村级卫生所为名建住房,该决定认定事实明显缺乏事实依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洛南县国土资源局2007年11月2日申请执行洛国土资监发(2007)59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不予执行。审判长 于济生审判员 赵春生审判员 周梦琳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