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7)汉民初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07-11-27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汉阴县药材公司与谢家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汉阴县药材公司,谢家春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汉民初字第253号原告汉阴县药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林运,该公司经理。被告谢家春,男,汉族。本案在审理原告汉阴县药材公司诉被告谢家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汉阴县药材公司的撤诉申请真实、合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汉阴县药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2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汉阴县药材公司负担410元。审判员  张俊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