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雁民初字第2938号
裁判日期: 2007-11-2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徐德水与杨建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德水,杨建国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雁民初字第2938号原告徐德水,男,197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委托代理人金紫英,西安市雁塔区小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建国,男,45岁,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德水与被告杨建国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德水于2007年11月27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德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 娜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霁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