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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绍中民二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07-11-27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绍兴奥诺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王霖企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奥诺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王霖企业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中民二初字第93号原告:绍兴奥诺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傲齐。委托代理人:杨延根。被告:王霖企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绮卿。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奥诺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霖企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绍兴奥诺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绍兴奥诺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2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512.50元,由原告绍兴奥诺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雪伟审 判 员  黄信康代理审判员  董 伟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芝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