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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灞民初字第1574号

裁判日期: 2007-11-27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赵永振与杨惠婷、赵英峰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永振,杨惠婷,赵英峰,赵群英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灞民初字第1574号原告赵永振。被告杨惠婷,籍住同上。被告赵英峰,陕西柴油机械厂职工。被告赵群英,又名赵海峰,籍住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永振诉被告杨惠婷、赵英峰、赵群英确认协议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永振于2007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永振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永振撤回起诉。本案案件诉讼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现诉讼费减半收取,退付原告50元。代理审判员  杨扬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孙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