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灞民初字第1574号
裁判日期: 2007-11-27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赵永振与杨惠婷、赵英峰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永振,杨惠婷,赵英峰,赵群英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灞民初字第1574号原告赵永振。被告杨惠婷,籍住同上。被告赵英峰,陕西柴油机械厂职工。被告赵群英,又名赵海峰,籍住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永振诉被告杨惠婷、赵英峰、赵群英确认协议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永振于2007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永振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永振撤回起诉。本案案件诉讼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现诉讼费减半收取,退付原告50元。代理审判员 杨扬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孙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