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绍民二初字第1947号
裁判日期: 2007-11-27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杭州立盛印花有限公司与绍兴县时代进出口有限公司、郑军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民二初字第1947号原告杭州立盛印花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缪冬林。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华祥。被告绍兴县时代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晓峰。被告郑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立盛印花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县时代进出口有限公司、郑军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立盛印花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07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立盛印花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县时代进出口有限公司、郑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7元,减半收取183.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刁学伟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沈森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