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7)雨执字第824-1号

裁判日期: 2007-11-27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李胜军诉杨建华、史卉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胜军,杨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雨执字第824-1号申请执行人李胜军,男,198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建华,男,197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雨民初字第238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支付医药费53294.56元、营养费500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140元等义务。但逾期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或提取被执行人杨建华的银行存款或可得收入59211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辉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