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善刑初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07-11-27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廖德鹏、廖麒荣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德鹏,廖麒荣
案由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7)善刑初字第39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德鹏。因本案于2007年6月2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辩护人盛方。被告人廖麒荣。因本案于2007年6月26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辩护人王新庄。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浙善检刑诉(2007)3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德鹏、廖麒荣犯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于200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杨涛、代理检察员杭璐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德鹏及其辩护人、廖麒荣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德鹏、廖麒荣在与林雄君商定运输假烟后,由廖德鹏组建了鹏鑫网络物流联运部,帮助林将假烟从福建运往上海,由被告人廖德鹏总负责,被告人廖麒荣、黄永忠、廖斌斌负责运输具体事项。2007年1月17日,被告人廖德鹏联系上海添马行广润物流有限公司的两辆半挂牵引车将林雄君的货从龙岩运往上海。17日晚,被告人廖德鹏联系被告人廖麒荣,廖麒荣再联系其他人装货,将价值5972493元的56960条假烟运往上海市,后两辆载有假烟的车分别被查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廖德鹏、廖麒荣帮助他人运输假冒伪劣卷烟制品,数额达人民币5972493元,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并当庭宣读了被告人廖德鹏、廖麒荣的陈述;证人林雄君、廖斌斌等人的证言;卷烟鉴别检验报告及有关书证、物证等证据予以证实。同时认定被告人廖德鹏系主犯;被告人廖麒荣系从犯,诉请法院,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廖德鹏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认为其是帮助林雄君运输假烟,不是主要责任。其辩护人的意见是:1、被告人廖德鹏对运输的香烟是真是假不明知,但运输香烟是明知的,所以应认定非法经营罪;2、本案没有必要区分主从犯,对于整个案件来看,被告人廖德鹏实施的是运输配载活动,起到的是辅助作用,也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3、本案犯罪系未遂,应当减轻处罚;4、被告人廖德鹏系初犯,主观恶意程度较轻,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5、如认定构成非法经营罪,建议合议庭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廖麒荣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其认为是事后才知道是假烟。其辩护人的意见是:1、本案应认定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2、本案系未遂,被告人廖麒荣是从犯,且是自首,能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应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后,宣告缓刑。3、罚金应参照运输费,判处罚金2万元。经审理查明:2006年11月间,被告人廖麒荣将林雄君(另案处理)介绍给被告人廖德鹏,三人商定帮助林雄君运输假烟事项。2006年12月,被告人廖德鹏组建了福建省龙岩市鹏鑫网络物流联运部,后联系运输车辆帮助林雄君将假烟从福建省龙岩市运往上海市,由被告人廖德鹏总负责,被告人廖麒荣、黄永忠、廖斌斌(两人均另行处理)负责运输具体事项。2007年1月17日,被告人廖德鹏通过上海养海航务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的王乃忠,联系了上海添马行广润物流有限公司,由添马行的沪A×××××、沪A×××××两辆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将林雄君的假烟从龙岩运往上海。17日晚,被告人廖德鹏联系被告人廖麒荣,由被告人廖麒荣再联系黄永忠、廖斌斌负责具体装货,后将价值5972493元的56960条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84全硬红双喜、84全硬上海等共计31个品种)分别装载在添马行公司的两辆货车上。廖斌斌接受被告人廖德鹏的指使,在不让司机验货的情况下封好货厢,伪造托运单,嘱托司机将货物运往上海市,行至嘉兴时由司机电话联系收货人李周南,再由李确定卸货地点。2007年1月19日,货车途经沪杭高速公路大云收费站和上三高速公路嵊州服务区附近时分别被嘉兴海关缉私分局和杭州海关缉私局查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廖德鹏的供述,证实起诉指控的基本事实,并证实,就是廖麒荣把林雄君介绍给其,让其一起做运假卷烟的事情的。并于2006年11月间,三人商定运输假烟事宜。2、被告人廖麒荣的供述,证实是其介绍林雄君给廖德鹏认识并商议运输违禁香烟事宜,也知道违禁香烟包括走私烟、假烟。并证实由廖德鹏打电话给其说林雄君的货到了,由其再打电话给黄永忠或廖斌斌,要他们去装货等事实。并证实其是接到福建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的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新罗分局治安大队接受讯问的。3、证人林雄君的证言,证实其通过廖麒荣认识廖德鹏,三人商定运输假烟或走私烟等有关事宜。并证实装烟是其通知廖德鹏的。4、证人廖斌斌的证言,证实每次晚上装货都是廖麒荣、黄永忠叫其去的;并证实添马行的两辆车都是廖德鹏叫的,其又根据廖德鹏的意思随便编造了货物托运单,不让驾驶员见到货的情况下封好货厢,嘱托司机将货物运往上海市等事实。5、证人王静、刘明军、朱雪平、蔡超的证言,证实其四人分别是上海添马行广润物流有限公司的沪A×××××、沪A×××××车辆的驾驶员,车子到后,都叫其四人去休息,到第二天早上货已经装好,车子后门也加了封,所以装的是什么货其四人也不知道。后分别在上三高速公路嵊州服务区附近及沪杭高速公路大云收费站处被查获了。并证实查扣的假烟分别为28710条、28250条以及假烟品种、具体数量。6、证人戴亮的证言,证实其是上海添马行广润物流有限公司的调度,其与上海养海航务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的王乃忠联系,为其公司配货的。7、证人王乃忠的证言,证实这批假烟是福建龙岩市鹏鑫网络物流联运部的廖德鹏与其联系的,其再联系上海添马行广润物流有限公司进行运输的。8、检查(勘验)笔录、先行登记保存处理通知书、涉案、移送财物清单、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实被查扣假烟的名称和数量。9、卷烟鉴别检验报告,证实涉案卷烟都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10、价格证明,证实涉案的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货值金额为5972493元。证实上述事实和与案件相关的其他证据还有,货物托运单、派车单、扣押车辆、货物的照片、扣押的行驶证复印件及相关票证、证据提取单、辨认笔录、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及两被告人的户籍查询材料等证据。关于被告人廖麒荣及被告人廖德鹏的辩护人提出两被告人不知本案涉案香烟是假烟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认为,从被告人廖德鹏、廖麒荣的陈述以及证人林雄君的证言都能印证两被告人应当明知运输的是假烟。故对此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廖麒荣的辩护人提出本案涉案卷烟是否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的辩解,本院认为,本案的卷烟鉴别检验结论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这是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依据国烟科(2006)849号《烟草产品鉴别检验管理办法》和《卷烟产品鉴别检验规程》等有关规定作出的鉴别检验结论,该鉴别检验报告本院予以确认并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廖麒荣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廖麒荣有自首情节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廖麒荣接到福建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的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新罗分局治安大队接受讯问,应当认定为自首。被告人廖麒荣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廖德鹏、廖麒荣帮助他人运输假冒伪劣卷烟制品,货值金额达人民币590余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两被告人因意志以外原因犯罪未得逞,系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辩护人就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在本案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廖德鹏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廖麒荣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被告人廖麒荣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考虑两被告人在整个销售伪劣产品犯罪环节中的作用相对较小,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廖麒荣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两被告人均系初犯,认罪态度均较好,能如实供述共同犯罪事实,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就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廖德鹏犯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6月2日起至2014年12月1日止)。二、被告人廖麒荣犯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6月26日起至2012年12月25日止)。三、扣押在案的假冒伪劣卷烟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褚在倩人民陪审员 曹少彰人民陪审员 何全观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曹 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