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绍民二初字第1904号
裁判日期: 2007-11-27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XX祥与章国阳、钱婉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祥,章国阳,钱婉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民二初字第1904号原告XX祥。被告章国阳。被告钱婉兴。本院在审理原告XX祥诉被告章国阳、钱婉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XX祥于2007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祥撤回对被告章国阳、钱婉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9元,减半收取1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刁学伟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沈森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