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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雁民初字第2940号

裁判日期: 2007-11-2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徐德水与杨建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德水,杨建娃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雁民初字第2940号原告徐德水,男,197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委托代理人金紫英,西安市雁塔区小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建娃,男,47岁,住西安市雁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德水诉被告杨建娃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德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判员  郭军智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群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