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绍民一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07-11-27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宋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一初字第241号原告宋某。被告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诉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宋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对自身享有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春盛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邹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