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善刑初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07-11-27
公开日期: 2014-10-11
案件名称
曹经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经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7)善刑初字第44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经。2000年8月14日因拐卖妇女罪、诈骗罪被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06年3月刑满释放。2007年9月10日因本案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浙善检刑诉(2007)4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经犯盗窃罪,于2007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07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参加诉讼,被告人曹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8月13日晚,被告人曹经至嘉善县魏塘镇杜鹃浴室,窃得陈来云停放在浴室北面活动室外墙边的浙F×××××轻骑木兰牌QM125T-B踏板摩托车1辆,价值人民币1238元。2007年8月26日凌晨,被告人曹经至嘉善县魏塘镇中山东路255号的弄堂里,窃得郑勤德停放在该处的嘉伦牌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1526元。2007年8月31日凌晨,被告人曹经至嘉善县惠民镇东海路13幢1梯楼梯口,窃得赵荣宾停放在该楼梯口转角处的山阳牌125型红色踏板摩托车1辆,价值人民币950元。2007年9月5日凌晨,被告人曹经伙同他人至嘉善县惠民镇横泾村孙永强家,窃得底楼客厅里的浙F×××××嘉陵牌125型摩托车1辆,价值人民币2904元。案发后赃物已扣押并发还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曹经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来云、郑勤德、赵荣宾、孙永强的陈述;证人赵付松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搜查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抓获经过及被告人曹经的前科证明、释放证明书、户籍查询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曹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达人民币66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曹经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部分赃物已发还失主,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为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私财产不受非法侵害,维护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曹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6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9月10日起至2009年3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禇褚在倩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曹 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