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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雁民初字第1574号

裁判日期: 2007-11-26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耿鹤与西安华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鹤,西安华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雁民初字第1574号原告耿鹤,女,1980年5月2日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委托代理人耿显文,男,1950年9月1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父亲,陕西省对外贸易学校老师。被告西安华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小寨东路国贸大厦**号。法定代表人胡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侯来旺,北京市东方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07年4月6受理的原告耿鹤诉被告西安华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2007年11月26日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耿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 判 长  郭军智人民陪审员  李忠民人民陪审员  王 华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群山